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游艇操作人員的管理,提高游艇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,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,根據(jù)《游艇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(guī)則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游艇操作人員的培訓、考試和發(fā)證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(以下簡稱“主管機關”)。
經(jīng)主管機關授權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游艇操作人員培訓、考試和發(fā)證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游艇操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駕駛游艇,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(fā)的有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》或等效的電子證件(以下簡稱《游艇駕駛證》)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五條 游艇操作人員的類別分為海上游艇操作人員和內河游艇操作人員。
海上游艇操作人員按照游艇的長度分為兩個等級,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員可以駕駛所有長度的海上游艇;二等游艇操作人員僅限于駕駛 20 米及以下長度的海上游艇。
內河游艇操作人員按照是否封閉水域分為兩個等級,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員可以駕駛內河任何適航水域的游艇;二等游艇操作人員僅限于駕駛內河封閉水域的游艇。
游艇的推進動力裝置類型分為機械推進動力裝置、機械和風帆推進混合動力裝置。
第六條 游艇操作人員應在《游艇駕駛證》載明的適用范圍內駕駛游艇。
第七條 《游艇駕駛證》包括以下基本內容:
(一)持證人信息: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國籍,證書編號、照片。
(二)發(fā)證機關簽注內容:簽發(fā)日期、有效期截止日期、適用范圍、簽發(fā)機關及其印章。
《游艇駕駛證》證書樣式及制作要求見附件1。
《游艇駕駛證》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。
《游艇駕駛證》由主管機關統(tǒng)一印制。
第八條 申請《游艇駕駛證》應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身體條件。
1. 兩眼矯正視力達到對數(shù)視力表4.9及以上;
2. 無色盲、色弱;
3. 不戴任何助聽器和無視覺輔助條件下,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;
4. 口頭表達無障礙;
5. 四肢無運動功能性障礙。
(二)年齡。
初次申請游艇駕駛證人員年齡不小于18周歲,不大于60周歲。65 周歲以上持證人,如仍需駕駛游艇,應在《游艇駕駛證》屆滿前6個月內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格的《身體條件證明》,換發(fā)有效期為1年的《游艇駕駛證》。
(三)完成規(guī)定的培訓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舉行的考試。
第九條 從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應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(guī)則》規(guī)定,取得相應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》。
海上游艇操作人員的培訓應按《海船船員培訓大綱》相應要求進行。
內河游艇操作人員的培訓應按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相應要求進行。
第十條 游艇操作人員的考試分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評估兩部分,理論考試總分為100分,70分及以上為及格,實際操作評估分合格和不合格。
理論考試及格和實際操作評估合格后視為考試合格。理論考試不及格或實際操作評估不合格者,允許其在準考證簽發(fā)之日起3年內補考5次,仍然不合格者,須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??荚嚦煽冇行跒?年,自考試合格之日起算。
海上游艇操作人員的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評估應按照《海船船員培訓大綱》的要求進行。
內河游艇操作人員的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評估應按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的要求進行。
第十一條 申請《游艇駕駛證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游艇駕駛證申請表》(見附件2);
(二)身份證明;
(三)1年內簽發(fā)的合格身體條件證明(見附件3),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員或內河船舶船員健康體檢證明;
(四)兩張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證件照片或電子照片;
(五)培訓證明;
(六)有效的海船或內河船舶船長、駕駛員或引航員適任證書(如適用);
(七)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(fā)的有效《游艇駕駛證》(如適用);
(八)《游艇駕駛證》(如適用);
(九)委托辦理授權書(如適用)。
船員管理系統(tǒng)中已具有電子信息的,可免于提交相應紙質材料。
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者,海事管理機構簽發(fā)相應的《游艇駕駛證》。
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《游艇駕駛證》適用范圍,應完成《海船船員培訓大綱》或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對應內容的補差培訓并通過相應的考試與評估。
第十四條 持有有效海船或內河船舶船長、駕駛員或引航員適任證書的人員,通過《海船船員培訓大綱》或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規(guī)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后,可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適用范圍的《游艇駕駛證》。
持有經(jīng)主管機關認可的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(fā)的游艇駕駛證人員,可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第十一條(一)至(四)、(七)、(九)項規(guī)定的材料申請換發(fā)與原適用范圍相應的《游艇駕駛證》。
持有其他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(fā)的《游艇駕駛證》的人員,申請換發(fā)《游艇駕駛證》,除須提交第十一條(一)至(四)、(七)、(九)項規(guī)定的材料外,還應通過《海上游艇操作人員培訓大綱》或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規(guī)定的與申請適用范圍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和評估。
第十五條 《游艇駕駛證》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或屆滿后12個月內,持證人可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《游艇駕駛證》再有效,并提交第十一條(一)至(四)、(八)、(九)項規(guī)定的材料。
《游艇駕駛證》有效期屆滿后12個月及以上,需通過《海船船員培訓大綱》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》規(guī)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后,方可申請《游艇駕駛證》再有效。
第十六條 《游艇駕駛證》如有污損或遺失的,持證人可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《游艇駕駛證申請表》和身份證明,申請污損或遺失補辦?!队瓮я{駛證》污損的,應當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;《游艇駕駛證》遺失的,應當提交證書遺失說明。
第十七條 《游艇駕駛證》可由本人或委托申請辦理。
第十八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或承擔海事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實施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暫扣或吊銷《游艇駕駛證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封閉水域是指封閉的與外界無通航聯(lián)系的湖泊、水庫等。
本辦法所指身份證明包括:有效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、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等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?!蛾P于印發(fā)< 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、考試和發(fā)證辦法>的通知》(海船員〔2011〕247號)同日廢止。